怒江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和六中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我们要从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决心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认真学习贯彻好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对于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近两年来,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全体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紧扣主题、紧贴中心、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化解热点,以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开拓进取的工作作风;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生活作风,认真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形成了专心致志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人大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形象。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胡总书记指出的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在人大一些领导干部身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
当前,怒江正处在一个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重大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和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总要求,重点抓好人大班子及机关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一是端正学风加强学习,通过培训、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的领导班子、学习型的人大机关。二是强化公仆意识,弘扬亲民、爱民、为民之风。牢记党的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服务群众,主动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诉求,努力做到想群众所想,干群众所求,急群众所需。三是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四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是弘扬奋发有为,艰苦创业之风,甘于清贫,廉洁奉公,锐意进取。
通过重点抓好以上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怒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一、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创造性地履行职能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承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思想,解决和回答新世纪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重大战略思想,是解放思想的成果。新形势赋予人大工作新的历史使命,这就需要我们要有超前发展的意识,强化三个观念,理顺三个关系、把握三个原则。
强化三个观念,即:一是要强化权责统一的观念,不能只要“权”而不负“责”,不断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二是要强化人大工作也是一线工作的观念,消除“人大工作无关重要,开展活动怕添麻烦,建言献策不起作用,行使监督怕遭非议”等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不断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主动性。三是要强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和经验,使人大工作在继承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不断为人大工作注入新的活力。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握三个原则即:正确处理好人大与同级党委的关系,置人大工作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认真把握好人大工作的政治方向;正确处理好坚持人大依法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积极开展工作的关系,认真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工作的原则;正确处理上级人大与基层人大之间的关系,认真把握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挖掘人大工作的潜力,认真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性。
二、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发挥人大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决策推动作用。和谐社会是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人的愿望得到充分表达的社会。从我国政体看,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既有利于党对国家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共同行动,从而更有成效地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又有利于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形成畅通、公正、规范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协调各方关系,体现人民意志,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人大要进一步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紧紧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使人大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从而把全社会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共同朝着和谐社会的目标前进。
(二)发挥人大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以及依法治国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人大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始终不渝地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要通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实效,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妥善处理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要坚持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更加广泛和坚实。
(三)发挥人大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量工作同党的群众工作有密切联系,要求我们把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的工作做得更好。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当前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日趋复杂化的情况下,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人大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作为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其桥梁纽带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一是要加强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大力弘扬亲民、爱民、为民的作风,畅通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政治优势。二是要铭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纳入人大工作议题,督促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认真督办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积极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拓宽代表知情知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代表成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围绕“怒江问题"研究,切实增强三个方面的能力
(一)增强促进发展的能力
由于客观发展阶段和发展条件所限,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怒江问题”已提到国家的层面,各级人大必须抓住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参与“怒江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充实《怒江州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解决“怒江问题”的具体决策措施等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围绕“大电、大矿、大路、大城镇、大旅游、大产业、大项目”开展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坚持把保障和促进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发展的第一要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州委提出的发展目标、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从人大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出发,通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州委的决策部署,支持一切有利于加快发展的改革举措,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为怒江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对破坏生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影响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监督力度,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创新实现民意的能力
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每一项职权都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时刻想着人民群众,忠实地代表人民意志,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人大各项工作的准则,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人大工作成效的标准。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集思广益,努力使人大议决的事项建立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使人大各项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三)营造法治和谐的能力
当前,随着我州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优势资源的集中开发,各种矛盾也集中凸现,境内群访事件、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境外宗教渗透、敌对破坏活动等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多,对此,人大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和正义。
一是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司法的唯一授权,有效监督司法权力运作,保证公正司法。建立和完善好对司法权力运作的监督措施,落实好方便诉讼、造福于民的司法为民,确保公正、效率的审判,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诉讼调解,兑现权益、彰显法治的执行工作等机制,监督司法机关在保障改革和促进和谐社会中保驾护航的司法能力,保证公正司法。
二是加强行政监督,确保依法行政。要切实监督和敦促政府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要监督和支持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合理分层,形成行政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管理格局,特别在农村要监督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基层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管理农村事务。要依法合理分配行政权力,把政府主要精力转移到抓改革、谋发展的大事上来,为“怒江问题”的研究解决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三是加强立法工作。要充分利用民族自治政策抓好具有民族自治州特色的立法工作,要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周密立法,在与宪法和中央、省级有关法规“不抵触”的原则下,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适时视察和检查,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干部群众有关涉及“怒江问题”的建设、意见汇集起来,通过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形式,形成决定、决议,以立法的形式把民意诉求转化为法定的国家意志,促进“怒江问题”的早日解决,实现怒江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